南昌陈先生:我夜晚骑电动车时,因未发现前方一窨井井盖缺失,导致电动车前轮掉入井内,我被重重甩出后摔倒在马路上,造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事发后经勘察认定,事发窨井属于B公司所有。现场目击证人也能证明我是骑电动车经过B公司所属窨井时,车轮掉入缺失井盖的窨井导致的伤残。我要求作为窨井所有人与管理人的B公司赔偿损失,但B公司拒绝赔偿。请问,我要求B公司赔偿的要求合理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B公司作为窨井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善尽管理责任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义务,对于窨井这种关系到公众生命权、健康权,因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社会危害的设施,所有人更应该加大管理力度,维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转。《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其自身所有的窨井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因此作为管理方,B公司在事故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赵婉露、实习生姚俊鹏)
作者:赵婉露 姚俊鹏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