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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缺损须3小时内补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万宇 实习生 郭敏谊)《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3〕26号)将于今年10月31日有效期满。为确保井盖设施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广州市城管委拟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0月31日。市城管委对该《办法》做了修订,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井盖设施,违者或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传真:020-83639300;电子邮箱:shirongchu@126.com),期限截至2014年10月10日。

不合规井盖明年10月31日前更换

《办法》对广州所有的井盖设施的建设、日常维护、应急抢修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包括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建设、水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等各单位在安装井盖时,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采购的井盖设施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使用。此外,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不符合规定的旧井盖设施的更换工作。

破损井盖要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

《办法》中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并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布24小时井盖设施缺损报修专线电话。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

井盖的应急抢修方面,《办法》中提到,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的,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

井盖设施缺损但暂时无法认定其权属单位的,由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为汛期井盖设施隐患排查处置阶段,市井盖设施管理相关部门、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和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排查处置各类井盖设施安全隐患,严防因井盖设施缺失、破损等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

违法收购井盖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井盖被偷盗是造成井盖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井盖设施”。规定:废旧井盖设施可以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自行处置;或者由废旧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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